【东华校〔2018〕11 号】东华大学校名管理办法
 
发布时间: 2019-11-18 浏览次数: 1004

东华大学校名管理办法

第一条 制定目的。为规范东华大学校名使用,依法维护学校的名称权及相关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规范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名称规范。各类冠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校名:中文全称“东华大学”,英文全称“Donghua University”,简称“DHU”。以及“华东纺织工学院”“中国纺织大学”的中文全称。

第三条 管理范围。凡属办企业、办学、成立科研机构以及各类活动使用校名的,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。

第四条 管理部门。校长办公室是校名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校名使用的登记备案、签订冠名合同等工作。

第五条 报批程序。校名使用应遵守以下报批程序:

(一)由校名使用单位向有关部处、学院报送申请材料,由归口部门初审。

1.与办学相关的根据不同性质,由教务处、研究生部或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初审,如涉外的,还需经国际合作处审核;

2.涉及政府部门和校级中心、平台等科研机构成立的,由科研处初审;

3.与企业产学研合作成立中心、平台等科研机构的,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初审;

4.涉及办企业等法人实体的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初审;

(二)归口部门将初审意见送校长办公室审查;

(三)校长办公室将申报材料、初审意见一并报分管副校长审定,分管副校长认为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的,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;

(四)经批准使用的,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,签定冠名合同。

第六条 校名年检。校长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处、学院对获得授权冠名的使用单位或组织进行校名使用年检。

第七条 禁止行为。校名是学校的无形资产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校名及实施下列行为:

(一)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使用校名进行经营、办学、宣传、办网站等活动;

(二)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使用校名新设立各类组织;

(三)虽经学校批准,但超出批准范围使用校名;

(四)其他非法使用校名的行为。

第八条 法律责任。对违反本办法,实施了上述禁止行为,败坏学校声誉、形象,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,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
第九条 效力确定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,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。

第十条 解释主体。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。


      关于印发《东华大学校名管理办法》的通知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