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华大学关于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管理的若干规定
 
发布时间: 2012-05-02 浏览次数: 2560

    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,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资质证明;是在其业务范围内代表学校开展工作的合法凭证,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,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。为加强我校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(以下简称“法人证书”)的管理,维护我校的权益,特制定本规定: 

    1、法人证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。 

    2、校内部门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,应先填写申请单,写明用途(须为法人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) ,并由本部门领导签字、盖章。 

    3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由该部门领导签字、盖章。 

    4、借用人携带有效证件及以上申请单,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借用手续。 

    5、借用人须在借用当天下午5点前,将法人证书归还。如当天未能办理结束,可于第二天续借。若需使用法人证书复印件,须向校长办公室商借,用后归还。 

    6、任何部门、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;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。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;如对学校造成损害,视情节轻重,按校纪校规处理,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