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具学校介绍信办法
 
发布时间: 2012-05-02 浏览次数: 8687

1、各院(部)到校办登记换领学校空白介绍信,负责本院(部)教职工、学生开具介绍信。 

2、机关职能部门、学校业务部门到校办登记换领空白介绍信,由职能部门负责开具介绍信。 

3、校办负有检查、指导各部门使用,保管介绍信的职责。 

4、介绍信使用存根保存在各部门,各部门换领介绍信时,应将介绍信存根交校办检查,登记记录使用情况。 

5、介绍信存根由各部门自行保管,保存时间为二年,过期存根由各部门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同志二人共同负责销毁。销毁的存根序号应予以登记记录。